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http://www.huaue.com  2024年10月10日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宁政办规发〔2024〕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9月26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管理,规范体育赛事活动,促进体育赛事活动安全、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赛事活动,是指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内依法举办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的统称。

  第三条  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贯穿到体育赛事活动各方面全过程。

  体育赛事活动坚持属地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分类管理相结合原则,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优化体育赛事活动服务。

  自治区体育局负责全区范围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区域内举办的各类体育赛事活动履行属地监管责任。

  自治区、市、县(区)体育、教育等行政部门按行业、层级归口监管本行业领域相应层级体育赛事活动。

  第四条  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文明、绿色、简约、廉洁的原则。

  第五条  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按照赛前约定事项和责任分工分别履行组织保障义务,做好体育赛事活动各项工作。

  第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国家体育总局制定印发的《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章  申办和审批

  第七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依法组织和举办体育赛事活动。

  第八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运动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申办,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举办。

  市、县(区)综合性运动会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举办。

  第九条  申办国际体育赛事活动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宁夏开展体育赛事活动,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开展临时体育赛事活动的,应当经自治区体育局同意,并报自治区公安厅备案。

  第十一条  除第七、八、九条规定外,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无线电管理、外事等行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按相应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举办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根据赛事活动规模、等级等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体育、教育等行政部门报告。自治区、市、县(区)体育、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信息收集工作,制定年度体育赛事活动服务指导目录,加强赛事研判、赛中指导、赛后评估。对参与人数较多、人身危险性较高或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重点监管,协调推动各有关部门监管信息共享和统一应用,实现综合监管、智慧监管、动态监管。

  赛事活动承办方应当在赛事活动举办日七日前向属地体育行政部门报告。参加体育赛事活动人数在1000人(含)以上、不足5000人的,赛事活动承办方应当在赛事活动举办日二十日前报赛事活动所在地县(区)级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超过5000人(含)的,赛事活动承办方应当在赛事活动举办日二十日前报赛事活动所在地市级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赛事活动承办方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活动安全风险评估,按规定向实施安全许可的公安部门提交赛事活动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应急救援预案等材料。公安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接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由举办比赛活动的人民政府负责安全保卫工作,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应当于比赛活动举办日二十日前制定并组织实施更加严格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第十三条  强化马拉松、山地越野跑等群众体育赛事的行业标准规范执行和赛事前置专家论证关键环节的要求。自治区体育局主办的马拉松、山地越野跑赛事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市、县(区)举办的马拉松、山地越野跑由自治区体育局负责审查,避免出现市县既审查本级赛事、又主办本级赛事的现象。

  第十四条  压实属地政府主体责任,将确保属地赛事安全摆在重要位置,所有马拉松、山地越野跑等群众体育赛事组织者要进行风险评估、做好应对预案。

  第十五条  赛事举办地体育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加强对赛事安全保障的前置审查和实地踏勘核查,认真评估比赛道路、参赛人员、设备设施、气象条件等安全风险,善于发现风险隐患苗头并及时防范化解,督促赛事组织者制定周密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切实提升组织方和监管方的风险预警处置能力。

  第十六条  各市、县(区)每年向自治区体育局报送下一年拟举办马拉松、山地越野跑赛事名单及每场赛事参赛人数限额建议。自治区体育局对市、县(区)下一年拟计划举办的马拉松、山地越野跑等赛事进行评估后,统一汇总报国家体育总局评估确定,计划外赛事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允许举办。

  第十七条  体育赛事活动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举办地域和体育赛事活动的项目内容相一致;

  (二)与主办方开展活动的行业领域和人群范围相一致;

  (三)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名称有实质性区别;

  (四)不得侵犯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不得含有欺骗或可能造成公众误解的文字;

  (六)不得使用具有宗教含义的文字、图案、标识;

  (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使用“一带一路”、“金砖国家”、“上合组织”等含有政治、外交属性的文字;

  (八)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十)自治区党委、政府部门及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自治区级社会组织主办或承办的全区性体育赛事活动,名称中可以使用“宁夏”、“宁夏回族自治区”、“自治区”、“全区”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名称。

  第三章  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

  第十八条  举办潜水赛事活动、航空运动相关赛事活动、登山相关赛事活动、攀岩相关赛事活动、滑雪登山赛事活动、汽车摩托车相关赛事活动等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应当依法按规定程序到属地体育行政部门或承担行政许可职责的审批部门办理行政许可。

  自治区体育局指导市、县(区)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工作。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以国家体育总局公布的类型名称为准。

  第十九条  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向市、县(区)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规模、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参赛条件等内容;

  (二)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或资质证明材料;

  (三)场地、器材和设施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说明性材料;

  (四)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用以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分工的书面协议;

  (五)风险评估报告、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安全工作方案、医疗保障及救援方案、赛事活动“熔断”机制、赛事活动组织方案等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市、县(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举办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举办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书面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和负责人姓名;

  (二)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名称、时间、地点、规模、参赛条件等基本信息;

  (三)实地核查情况;

  (四)批准情况。

  第二十二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或取消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在体育赛事活动开始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市、县(区)体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或取消手续。市、县(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进行审查,根据情况作出新的许可决定或者撤销原许可决定。

  第二十三条  上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体育行政部门实施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不当和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情况。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五条  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负责对体育赛事活动的全面组织,提出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包括赛事活动名称、日期、地点、参赛条件、项目设置、规模、录取与奖励、工作机构与职责分工、经费来源等),发布赛事文件(包括竞赛规程、补充通知、赛风赛纪有关规定等),向参赛各方告知“熔断”机制启动条件、程序、处置措施、法律后果等内容,任命技术代表(含赛事监督)、纠纷解决委员会成员、总裁判长及委派主要裁判;与承办方共同建立组委会等赛事活动组织机制,根据需要组建综合协调、竞赛、安全、新闻、医疗、气象服务、场地保障和志愿者服务等工作机构。明确主办、承办双方的责任分工。

  承办方应当根据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做好体育赛事活动各项服务保障工作,确保体育赛事活动安全;召开赛事活动风险研判分析会议,制定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和安全工作方案等保障措施,并督促落实。主办方直接承担体育赛事活动筹备和组织工作的,履行承办方责任。

  协办方应当确保其在体育赛事活动中提供的产品、设施或服务质量和安全。

  场地空间、器材提供方或管理者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遇有突发情况在力所能及范围内协助体育赛事活动有关办事机构或部门承担应急救援等救助任务。

  自治区、市、县(区)体育、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体育赛事活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和“熔断”机制,提升体育赛事活动综合保障能力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第二十六条  赛事活动组委会应加强比赛规则、参赛要求等学习培训,督促参加比赛活动人员遵守民族团结、赛风赛纪及反兴奋剂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举办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根据筹办工作需要,做好下列保障工作:

  (一)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

  (三)严格落实通信、医疗、卫生、食品、交通、消防、安全保卫、应急救援、气象服务、生态保护等相关措施;

  (四)做好志愿者招募、培训、保障和激励等工作。

  体育赛事活动对参赛者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要求其提供符合体育赛事活动要求的身体状况证明,参赛者应当予以配合。

  体育、教育等行政部门主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购买公众责任保险。大型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和参与者协商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其他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参与者购买公众责任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八条  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或自治区体育局有关裁判员管理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确定体育赛事活动的裁判员。

  第二十九条  赛事活动需认证的,主办方应依照有关规定报请具有相应认证资质的单位或体育协会进行认证。

  第三十条  体育、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提前通过网络或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其主办的体育赛事活动相关信息。

  鼓励和支持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在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前,通过包括政府网站或主办方公众号等媒体在内的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布竞赛规程,公开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参加办法、参赛条件及奖惩办法等基本信息。

  第三十一条  建立体育赛事活动“熔断”机制。

  (一)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密切关注气象、水利、地震、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行政部门发出的预警信息及有关灾害、事故信息,遇有下列直接或可能与体育赛事活动举办相关联的突发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启动“熔断”机制,改期或中止比赛:

  自然灾害,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事故灾难,包括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体育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公共卫生事件,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社会安全事件,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

  其他可能导致不再具备办赛条件的。

  (二)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无法判定是否启动“熔断”机制时,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属全区性体育赛事活动的,赛事活动组织工作负责人或技术代表直接向自治区体育局报告,自治区体育局应当立即作出是否中止比赛决定;属非全区性体育赛事活动的,赛事活动组织负责人或技术代表直接向属地市、县(区)体育、教育等行政部门报告,属地市、县(区)体育、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作出是否中止比赛决定;

  涉及重大体育赛事活动的,自治区、市、县(区)体育、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应立即作出是否中止比赛决定;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在不具备办赛条件时未中止赛事活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立即中止。

  (三)启动“熔断”机制后,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和自治区、市、县(区)体育、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和救助现场人员,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和衍生事件发生,并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做好舆情引导。

  第三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参与体育赛事活动,享有获得基本安全保障、赛事服务等权利。

  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或承办方因办赛需要使用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相关信息的,应当保障其信息安全,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得违法使用或泄漏其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会同赛事活动安保单位和属地公安部门加强观赛环境管理,维护赛场秩序,引导现场观众文明观赛,防止打架斗殴、拥挤踩踏等事件发生,防止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性或谩骂性、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反社会倾向等方面的言论、旗帜和标语出现,严禁携带危险品出入赛场。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制止行为、终止赛事活动等处置措施。

  第三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参加体育赛事活动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告知其监护人相关风险并由监护人签署风险承诺书。

  第三十五条  体育赛事活动有外籍人员参加的,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监管和服务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风险识别、评估以及应对工作机制。自治区、市、县(区)体育、教育等行政部门要发挥本行业领域体育赛事活动牵头协调作用,建立多部门工作协同机制,会同同级广电、网络信息管理、公安、司法、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加强对赛事活动安全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指导整改。体育行政部门应加强赛事活动技能培训,专家指导等监管服务工作;广电行政部门要按照同级党委宣传部门要求加强宣传引导,弘扬体育精神、体育文化,讲好体育故事,营造良好氛围;网络信息管理部门要压实属地网络平台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统筹做好网络舆情应对处置;公安部门要依法做好赛事活动安全许可工作,组织、监督指导做好赛事活动安保工作,对违规举办的赛事活动依法从严查处;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考虑加强赛事监督的需求,推动修订现有法规;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完善赛事医疗资源配置要求和参赛人员体检标准;应急管理部门要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指导加强赛事应急预案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赛事活动期间广告、价格等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督,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引导文化旅游、交通运输、住宿、餐饮、零售等企业诚信规范经营。

  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对赛事活动全链条全过程组织管理工作分别承担主体责任、直接责任。

  自治区、市、县(区)单项体育协会对赛事活动安全承担项目管理责任,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明确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的奖惩措施、信用管理、反兴奋剂工作等规范。加强对会员单位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教育培训和日常管理,提高其主办、承办、协办体育赛事活动的水平。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体育服务,鼓励引导社会力量举办赛事活动,提高公共体育服务水平。

  第三十七条  赛事活动监管过程发现涉嫌不符合体育赛事活动条件、标准、规则等情形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或收到有关单位、个人提出相关建议、投诉、举报的,相关监管部门应及时予以处理,向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或承办方提出整改建议。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加强体育赛事活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参照国家单项体育协会公布的体育赛事活动竞赛规则、办赛指南等赛事文件,制定出台自治区体育赛事活动竞赛规则、办赛指南、参赛指引等。

  办赛指南应当包括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基本条件、标准规则以及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在服务保障方面的基本要求等内容。

  参赛指引应当包括参加体育赛事活动的年龄、健康、资质等要求和条件,承诺遵守竞赛规程、服从赛会安排等参与体育赛事活动的基本要求和需要知悉运动风险的基本常识。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参赛指引还应当包括参赛运动员训练年限、技术等级、比赛场次数量和体能测试指标等专项能力和身体素质要求。

  第六章  商业化规范

  第三十九条  赛事活动组委会应当以公平竞赛为首要目标,结合赛事活动规模与水平,统筹做好赛事活动商业开发工作,提升赛事活动品牌价值与形象。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赛事活动,推动赛事活动社会化。

  第四十条  赛事活动组委会应当明确赞助商权益的合理边界,加强对赛事活动官方赞助商合法权益的保护。赞助商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比赛活动和竞赛组织工作。

  第四十一条  赛事活动广告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要求,广告内容应积极健康,避免低俗化、庸俗化。赛道沿途广告及搭建方案应报相关部门备案,搭建设施应确保安全,广告张贴应符合城市户外广告宣传品展示要求。

  第四十二条  赛事活动组委会市场开发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所有赛事活动严禁接受烟草类品牌赞助,任何酒类产品不能作为赛事活动冠名赞助商,且比赛过程中不得提供20度以上酒类产品。

  第四十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标志、徽记、吉祥物、口号、举办权、赛事转播权和其他无形资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主办方和承办方可以依法依规进行市场开发获取相关收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未经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等相关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或者传播体育赛事活动现场图片、音视频等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2023年10月1日自治区体育局公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宁体规发〔202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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