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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教育考试院致2024年高考考生的一封信 |
http://www.huaue.com 2024年6月4日 来源:微信公众号:新疆招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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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考生朋友们:
你们辛苦了!
十年寒窗磨利剑,六月考场试锋芒。你们披荆斩棘,一路走来,终于,高考倒计时即将归零。作为招生考试工作者,我们也是一样的心情,因为你我是同一个战场!你们冲锋在前,全力以赴;我们护航左右,不容出错。同时我们再多叮嘱几句,希望能帮助你们顺利赴考:
要调整好状态,注意劳逸结合、张弛有度,合理备考;要科学作息,适当锻炼,注意饮食与卫生,保持最佳的身体状态。请认真核对考试时间、考场号、座位号,仔细阅读注意事项、考场规则。请提前熟悉考点和考场位置,并充分考虑天气、交通、入场检查等因素,规划好出发时间、行程,打足提前量,防止迟到,从容应考。
考之以诚,答之以信,诚信考试,常驻心间。希望各位考生自觉遵守考试的各项规定,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有电子显示屏幕的手表等进入考点。
高考前后,请你们务必保持警惕,谨防非法机构和不法分子打着各种“助考”“高价志愿填报指导”幌子进行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诈骗陷阱。请及时关注“新疆教育考试院”官方网站、“新疆招生”微信公众号和各高校官方平台发布的考试招生权威信息。
亲爱的考生朋友,高考不是十年苦读的终结,而是探寻人生新可能的开始;高考不是青春的落寞散场,而是滚烫人生中最沸腾的一章。鹏北海,凤朝阳,又携书剑路茫茫,祝愿所有考生一路披荆斩棘得偿所愿,全力以赴点亮梦想。
衷心祝愿高考顺利,苍穹不负少年意,岁月不枉赶路人!
附件:考场规则
自治区教育考试院
2024年6月4日
考场规则
一、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凭《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件,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
三、除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件、2B铅笔、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无字迹的垫板等必需的考试用品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得带入考场。严禁携带涂改液、修正带、透明胶带、刮纸刀等物品进入考场。
四、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有电子显示屏幕的手表等进入考点。
五、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件放在桌上以便核验。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准考证号、考场号及座位号,并仔细阅读答题卡上的考生答题“注意事项”,待监考员在答题卡上粘贴完条形码后,认真核对条形码上的姓名、准考证号、考场号、座位号与自己的准考证上的信息是否一致。凡漏填(涂)、错填(涂)或书写字迹不清的答题卡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应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听力考试期间,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并保持安静。
六、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考生必须用现行规范的语言文字答题。
七、报考普通类、单列类(选考外语)招生计划的考生,外语科目考试中听力考试为必考内容,听力考试部分结束后,考生方可开始做其他部分的试题。
八、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外语科目14:45后禁止迟到考生入场;交卷出场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九、考生必须严格按照答题“注意事项”中的要求,在与题号相对应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写在草稿纸上或非题号对应的答题区域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答题过程中只能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不得将答题卡折叠、弄破、弄皱;不得在答题卡的条形码和图像定位点(黑方块)周围做任何涂写。
十、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得将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如身体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考试工作人员和监考员。
十一、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并停止答题,在监考员依序收齐答题卡、试卷、草稿纸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
十二、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并按规定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涉嫌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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