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2006年4月17日  来源:广东省招生办公室

    为切实加强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根据国家教育部《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有关招生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报  名

1、符合下列条件的广东省常住户口的居民,具备报名资格:

⑴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⑵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⑶  身体健康,或虽有残疾,但符合所报专业规定要求,不影响正常学习者。

2、符合广东省引进人才条件,持《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3年(含以上)的境内人员的子女,取得我省高中毕业学历的,可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

3、在我省定居的外国侨民符合上述条件,持广东省公安机关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在居住所在地县(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考试中心指定的报名站(点)报名。

4、参加普通高校招生非统一考试的考生〔包括:小语种、保送生,运动训练及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考生,免试高水平运动员(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其他特殊类考生〕必须参加报名。

5、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⑴  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⑵  应届毕业生之外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的在校生;

⑶  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6、考生原则上在常住户口所在地市、县(区)招生办公室报名。报名时,所有考生必须签订《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凡常住户口在广东省的居民不得在外省借考,非本省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得在广东省借考。考生需在省内异地报名参加考试的,须经借考地地级市招生办公室批准。

7、考生报考时,须建立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内容包括考生报名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考生鉴定信息、高中毕业成绩及高考成绩信息等。考生应认真填报报考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考生本人填报的信息错漏造成无法考试、录取的,其责任由考生本人负责。考生报名时,应使用户口簿上的现用姓名(需与身份证同名)报名,并以此作为考试、录取的依据。电子档案一经确认,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考生纸质档案由县(区)招生办公室统一管理,被录取考生凭高校录取通知书到县(区)招生办公室领取档案,并于报到时由新生自带到录取院校注册。未录取考生档案于12月31日前退回考生原所在学校或单位。

8、各报名点要认真做好各类考生的资格审查工作,严格执行省招生委员会、省教育厅、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高中学生的学籍、户籍管理,严格高考报名资格审查的通知》(粤招字[1995]47号文),严禁“非正常移民人员”报名。

9、报考高等职业院校的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学校、职业中学、技工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凭就读学校证明报名,入学时由招生学校审核毕业证原件。往届生凭毕业证书报名,并递交毕业证复印件。

10、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普通类、艺术类(含报本省、外省)、体育类(含体育术科及体尖)考生统一报名,统一派发考生号。考生报名结束后不得更改本人报考项目(含术科专项和非专项项目)。

二、填报志愿

1、考生应全面了解有关高等学校情况和招生章程以及省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规定,根据自身条件认真填报志愿。

2、本科各批次及专科高等学校录取后,省招生办公室根据录取情况公布招生计划缺额较大的高等学校(专业)的计划缺额情况及补填志愿要求,让未被录取的考生补填志愿,并组织相关高校进行第二次录取。

3、严格按照考生志愿进行录取,保障考生合法权益。凡是志愿填报不合理的考生,必须承担落选的责任;凡是按志愿被录取的考生,不得更改录取的高等学校;凡是录取后不报到的考生,视为放弃当年录取资格。

4、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考生填报志愿的时间:5月15日—22日。

三、招生体检

1、招生体检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

高等学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2、招生体检工作由各市招生办公室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体检医院负责采集、校对考生体检信息,市、县(区)招生办公室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考生的体检应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作风正派、责任心强且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省招生委员会委托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负责协调各体检医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3、体检医生必须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进行体检,如实反映考生体检情况,严禁宽检、漏检和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招生计划及章程

1、高等学校要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和省教育厅联合下达的招生计划,根据广东省招生办公室要求,通过互联网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招生办公室(网址:www.ecogd.edu.cn )上报分专业招生生源计划。面向全国招生的艺术院校(专业),其招生专业计划需通过广东省招生办公室统一公布,才能招收广东省生源。上报分专业招生生源计划时,必须注明专业的选考科目、专业培养对外语语种的要求、身体状况要求、收费标准等。

2、招收体育尖子及布点项目高水平运动队的院校在上报招生计划时,需将招生的计划、项目、标准(如体尖考试等级及运动经历)等在上报计划时一并上报,由省招生办公室统一向社会公布。

3、根据国家教育部的要求,各高等学校必须制订招生章程。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对社会做出的全面、准确、规范的招生承诺,是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行为规范,是社会和各级招生考试机构监督高等学校招生行为的重要依据。招生章程的编制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内容应简明扼要,文字表达要准确。

4、招生章程内容主要包括高等学校全称、校址(校区、分校等须注明)、办学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等)、联系电话、网址、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和帮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措施、收费标准、录取规则及操作办法等招生信息,特别是对专业的特殊要求,相关考试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招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对加分考生或降分投档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应做出详细的规定和说明。

5、高等学校应在5月1日前在本校网站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校的招生章程,于3月30日前将招生章程的主要内容的电子文档及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上传至“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广东省招生办公室汇总后于5月15日前向社会公布各高校招生章程主要内容或网址。

6、省招生办公室根据高等学校上报的分专业招生生源计划,汇总编印《招生专业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7、各高等学校分专业招生生源计划,一经公布,原则上不得更改。录取时,必须按招生章程规定的录取规则及操作办法录取新生,必须按照核定的招生计划完成招生任务。在专业生源不平衡时,高等学校可以根据生源情况,在总计划内调整专业之间的计划数;生源总量不足时,由省招生委员会根据生源情况适当调整录取分数线。招生计划总量如有变化,高等学校应提前报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和省教育厅审核批准,方可招生。

8、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的执行必须严格使用原则、严格使用程序、严格使用责任。严禁利用调整计划向考生乱收费,杜绝违反调整计划使用原则的现象发生。

9、录取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增减招生计划,调整计划主要用于解决生源不平衡问题。加强对高等学校调整计划和预备计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高等学校应集体研究决定本校调整计划及预留计划的使用,并负责处理因使用不当而造成的遗留问题。跨省招生的本科院校预留计划不得超过本校本科计划总数的1%,其它招生院校不得安排预留计划。

五、考  试

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实行“3+X”科目设置,“3”为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是所有考生的必考科目;“X”为物理、化学、政治、历史、生物、地理、英语(2)、综合能力测试(以下简称综合)、体育术科、音乐术科、美术术科等十一科,由考生依据自己的志趣和特长,以及在各科考试时间不相冲突的情况下,自由选择。

高等职业院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招生考试实行 “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3”为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是所有考生的必考科目;“专业技能课程证书”为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相关技能证书或广东省考试中心组织考试并颁发的“广东省中等职业教育专业课程考试证书”。

2、高等学校本、专科普通类专业(含外语专业,下同)的考试科目组由“3+综合+1”组成。即“综合”为所有本、专科普通专业必须选考的科目,“1”由学校在“X”的其他科(术科除外)中选择。高等学校可根据专业特点和生源情况对专业指定若干个选考科目组供考生选择。如专业选考科目组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各选考科目组之间为并列关系。

普通类考生可在“物理、历史、生物”、“化学、政治、地理”、“英语(2)”三个不同时间段考试的科目中,单独或分别选择一门选考科目(最多可选3门),组成一至三个考试科目组。

体育类、艺术类专业考试科目组规定如下:体育类专业必考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选考科目组为“综合+体育术科”;音乐(含舞蹈专业)类专业必考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选考科目组为“历史+音乐术科”;美术类专业必考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选考科目组为“历史+美术术科”。

面向全国招生的外省艺术高等学校(专业),其选考科目组根据各校实际情况而定。

3、除星海音乐学院(非师范专业)、广州美术学院(非师范专业)及经批准的特殊专业外,本省高等学校艺术专业术科实行全省统一考试,术科考试成绩全省通用。单独组织考试的有关高等学校或专业的术科考试成绩只适应于本校或本专业。

4、普通类考生的总分成绩由语文、数学、外语、综合以及另一门选考科目共五科考试成绩(标准分)合成;体育类考生的总分成绩由语文、数学、外语、综合四科考试成绩(标准分)合成,体育术科以原始分计分,作为体育类考生入围的资格分;艺术类考生的总分成绩由语文、数学、外语、历史四科考试成绩(标准分)合成,艺术术科以原始分计分,作为艺术类考生入围的资格分。合成总分时,分别按普通类考生、体育类考生、艺术类考生群体进行正态处理,转换成总分(标准分)。

5、参加“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的考生的总分成绩由语文、数学、英语三科考试成绩(标准分)合成。“专业技能课程证书”的合格成绩作为考生录取的资格。

6、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实行计算机网上辅助评卷。由华南师范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等高校组织承担评卷任务,承担评卷任务的高校要精心组织,加强管理,确保计算机网上辅助评卷顺利进行。

7、考生考试成绩由省招生办公室统一公布,并由各市、县(区)招生办公室通知考生本人。考生可通过电话和互联网查询本人考试成绩。

8、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时间:6月7、8、9、10日,英语(2)口语考试时间:6月12日。

六、考风考纪

考风考纪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要确保试卷安全保密万无一失和实现消灭试卷雷同的管理目标;要防止、制止请人代考和利用通讯工具违纪作弊及群体性违纪舞弊等行为的发生。

1、加强领导,严肃考风考纪。各地要严格执行《广东省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管理工作规定》(粤教考[2001]1号),保证考试的良好秩序,确保考试顺利实施。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考试工作的领导,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有关严肃考风考纪文件,依法治考,加强考前检查,保证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要加强巡考制度,考试期间,省招生委员会将派出巡视组对各市、县(区)的考试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各市要组织巡考人员配合省巡视组做好巡考工作。

2、加强监考队伍的建设。各级招生部门要做好监考员的挑选和资格审查工作,高三年级教师和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高考的教师不得参加监考及其它有关的考试工作。要认真抓好监考员的业务培训、纪律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把加强考风考纪建设落实到每一个主考和监考员。要建立和健全奖惩制度,把监考业绩考核与职务晋升、职称评审、年度考评等结合起来。对工作质量高、敢于制止和登记违纪作弊考生的监考员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奖励;对不负责任、放松考场纪律的监考员予以坚决撤换,并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试卷雷同严重、考试管理松懈、违纪作弊现象严重的考场,取消定点考场资格。

3、采取有效措施,严肃考试纪律。各县(区)招生委员会要在考试前召开全县(区)考生教育动员大会,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要运用各种宣传媒介,通过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事例,弘扬正气,打击邪气,营造“遵纪守法光荣,违纪舞弊可耻”的良好氛围;要采取措施禁止考生携带BP机、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试室;省、市、县(区)招生办公室要设立并公布考试违纪作弊举报电话,各考场要设立举报信箱,加强社会监督。

4、监考员要严格按照《广东省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管理工作规定》及有关考务要求,履行职责,如实反映考生考试情况。考试期间,如发现考生违纪作弊,监考员要严肃提出警告,如实登记,并由两名监考员和主考签名。考试结束后,市招生办公室根据《国家教育违规处理办法》做出处理决定,并上报省普通高考评卷场,省普通高考评卷场根据市招生办公室的处理决定进行成绩处理;评卷期间发现答卷雷同等违纪作弊行为的,经评卷教师认定后,违纪作弊考生由省普通高考评卷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省考试中心统一公布违纪作弊考生的处理结果。

5、切实做好试卷保密工作。省、市、县(区)招生部门和各考场要把试题保密工作作为普通高考的头等大事来抓。要明确试卷、答卷安全保密责任人,落实责任制。要选派业务熟悉、责任心强的党员干部参与保密工作,切实加强试题印刷、运送、存放与保管等各个环节的管理,保证试卷、答卷的绝对安全。有直系亲属参加高考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试题的印刷、运送、保管、保密等工作。

6、各市、县(区)要进一步完善定点考场的建设,按照《广东省全国教育统一考试定点考场设置标准》要求,加强考场的硬件和软件建设,要建立电子监控系统,实现考试管理现代化。

7、建立考生考试诚信档案,考生考试违纪作弊情况,将录入考生电子档案,供高校录取参考。

8、省、市(区)招生部门和各考场要强化依法治招、依法治考的意识,切实落实分级管理责任制,重大问题报告制、招生过程督查制、违纪舞弊通报制、制约评估制度和零报告制度。

七、录  取

1、广东省招生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国各类普通高校在广东省招生的录取工作。

2、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管理体制,即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高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省招生办公室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一定比例提供考生电子档案给高等学校,由高等学校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及录取的专业,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进行解释以及处理其他遗留问题。省招生办公室对高等学校执行国家和省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高等学校提交的录取和退档名单进行核准备案,对高等学校不合理录取或退档的考生向高等学校提出复议。高等学校必须认真对待省招生办公室提出的复议,对不合理落选的考生,高等学校应予纠正,如不纠正,考生提出质疑或上诉,高等学校必须进行解释和妥善处理。对群众来信来访,高等学校应认真接待处理。

3、省录取场纪检组要加强对录取场的监察,加强反腐防腐教育,加强录取纪律的监督,维护录取场的正常秩序,保证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

4、今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继续全面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各高等院校需加强计算机设备及校园网络建设,确保网络畅通。为了保证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高等学校需指定一位熟悉招生业务工作的同志,负责本校与省招生办公室的联络工作。录取期间需保证通讯畅通。

5、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分四批录取,除提前批和第一批外,第二批、第三批录取院校按A、B两类院校,划分两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简称A线、B线)。具体分批情况如下:

①提前批:需体检、军检的部队、公安院校(专业),华南师范大学的师范专业、华南农业大学的农林兽医专业,各高校艺术专业。其中本科层次的艺术院校(专业),除教育部批准的31所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及华南师范大学的艺术师范专业在零批录取外,其他高校按各校普通类的批次安排在提前批录取,专科层次的艺术院校(专业)在普通类第二批录取结束、第三批录取开始前进行。

②第一批:重点院校(2005年参加第一批录取的院校)。

③第二批:一般本科院校及本科院校设立的独立本科学院、民办本科院校,其中一般本科院校参加A类院校录取,独立学院、民办本科院校参加B类院校录取。

④第三批:专科院校(或专业),其中中央部属、省属本科高校专科招生专业、市属本科高校面向全省招生的专科专业、省属专科院校(含外省专科院校)、市属高职院校的师范类专业,及面向全省招生的市属高职院校(经学校申请,省招生办公室同意),参加A类院校录取;独立学院、市属专科高校(含市属本科院校面对本市招生的专科专业)、外省高职院校、民办专科院校、电视大学、成人高校参加B类院校录取。

高等职业院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录取工作与第二批录取院校同时进行。

6、录取分数及标准的确定

(1)根据普通类专业的招生计划及生源情况,以语文、数学、外语、综合以及另一门选考科目五科合成的总分(标准分),划定普通类专业每一批次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其中第二批、第三批划定A、B两条录取控制分数线。根据体育类(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及生源情况,以语文、数学、外语、综合(历史)四科的总分及考生的体育术科(艺术术科)成绩,按一定的比例,划定体育类、艺术类专业每一批次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和体育术科(艺术术科)的资格分,其中第二批、第三批划定A、B两条录取控制分数线和体育术科(艺术术科)的资格分。

(2)高等学校可根据办学水平、学科要求和生源情况,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本校具体的录取标准。各高等学校在制定录取标准时,必须集体研究讨论决定,防止个人行为,防止为照顾录取个别考生而制定不合理的录取标准。

7、投档的原则、比例及顺序

(1)投档原则:在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省招生办根据院校的招生计划总量适当控制院校投档比例。

(2)普通类专业的投档原则及比例:在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根据考生志愿、院校专业选考科目要求,按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以1:1至1:1.2的比例投档,由高等学校择优录取。

(3)体育、艺术类专业的投档原则及比例:术科统考的院校和专业,在文化总分录取控制分数线和术科资格分线上,根据考生志愿,首先在文化总分录取控制线上,按术科分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投计划数的60%的考生档案,其次,在术科资格分数线上,按文化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投计划数的40%的考生档案,由院校择优录取。

本省艺术术科单考的院校或专业按院校确定并报省招办批准公布的投档原则投档。外省艺术院校,除教育部批准的学校外,根据外省艺术院校确定的合格考生名单,按我省艺术类文化分数线提供考生档案,供院校录取。

(4)高考成绩700分为录取时优先投档线,投出的档案是否录取,由高等学校决定。

(5)投档顺序:在规定的投档比例内,首先在高分优先投档线上按院校志愿(含第一志愿后续所有志愿),按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然后在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先投第一志愿的考生档案,生源不足时再投第二以及后续院校志愿的考生档案。第三志愿以后的各志愿按院校缺档情况一次性补充给高等学校择优录取。

(6)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即“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的高校投档原则:总分600分以上的考生优先按志愿投档。总分600分以下的考生,在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根据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按志愿顺序投档。

8、录取原则

(1)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应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择、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各高校要切实做好高分投档线考生的录取工作,对高分考生的退档,要慎重处理。

(2)高等学校要正确处理好志愿与分数的关系,认真对待各志愿的考生。当考生德、智、体、高考总成绩及相关科目成绩大体相当时,不得退掉第一志愿的考生而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当同批分数线上第一志愿的考生档案不足时,不得拒绝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如高等学校确有正当理由不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必须在上报招生计划的同时报省招生办公室,由省招生办公室在《招生专业目录》上向社会公布,否则不得拒绝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3)高等学校必须按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超过时间或不按规定进行录取的,广东省招生办公室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拟录状态,从低分到高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拟退状态。同时应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等学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4)各高等学校必须在投档比例数内完成招生任务。如指定选考科目生源不足,又无法调剂专业服从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省招生办公室,由省招生办公室按专业缺档情况补充档案供高等学校择优录取。

(5)第一次投档未达到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数的,该次投出的考生档案,无特殊原因的,高等学校不得退档,不足部分在后续志愿中补足。如所有志愿分数线上的考生生源不足,经省录取领导小组集体研究,视生源状况适当调整录取分数线。

(6)高等学校退档,必须注明退档理由,省招生办公室对高等学校退档情况进行监督备案。对不符合教育部有关规定退档或退档理由不充足的,将退回高等学校复议。如高等学校坚持退档,责任由高等学校负责,特别是对考生提出的质疑,高等学校必须做出解答,并负责妥善处理。

(7)由于省招生办公室或高等学校工作失误和执行政策产生偏差而造成考生落选,省招生办公室或高校应积极协同采取措施妥善解决。

(8)对肢体残疾、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的学习,且填报志愿合理并达到录取最低分数上的考生,高等学校应按照有关政策予以录取。

(9)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录取名单必须报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核准、备案,并加盖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录取专用印章,以此作为考生被正式录取的依据。部委、外省高等学校根据广东省招生办公室核准并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印章后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本省高等学校录取通知书加盖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录取专用章后,由高等学校直接寄送被录取的考生。录取通知书按广东省招生办公室提供的样式,由各普通高等学校自行印制、寄发。

(10)被录取的新生户籍迁移按广东省公安厅户政管理处、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普通高等、中专学校新生户口迁移问题的紧急通知》{广公(户)字[2003]186号}有关规定办理。

9、录取照顾政策

凡符合国家教育部、省招委会规定的政策性加分的考生,必须在考生所在中学或县级招生办公室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享受相关照顾政策。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本、专科层次录取时,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①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基〔2001〕1号)评选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

②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及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③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及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④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⑤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经省招生委员会在报考当年组织测试、认定的考生。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专科层次录取时,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供高等院校择优录取。

①省委、省政府确定重点扶持的贫困县的考生;

②烈士子女。

(3)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可在本科或专科层次录取时,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5分投档给高等学校择优录取。

(4)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本、专科层次录取时,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在本、专科层次录取时,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5)在专科层次录取时,获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者或其子女,因公牺牲和立一等功以上人民警察的子女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给高等学校照顾录取;获市、县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者或其子女,立二等功的人民警察子女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给高等学校照顾录取。

(6)在同等条件下,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可优先录取。

①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到四级残疾军子女;

②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

③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④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7)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符合省招生委员会、省民委《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校招收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工作的通知》(粤民宗发[2006]49号)有关规定的,可提供档案由高等学校审查录取。少数民族本、专科预科班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各有关高等学校在我省本、专科录取分数下80分、60分。民族班录取分数线(本科)不得低于有关高等学校在我省本科录取分数线下40分。少数民族地区汉族考生在部(省)、市属大专科录取时,可在省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降低30分投档给高等学校照顾录取; 

(8)体育尖子考生,可按照具体的政策规定提供档案给高等学校参考录取。体育尖子加分政策另文通知。

除以上政策规定照顾外,本科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本科录取分数线录取新生。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省招生办公室投档时只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附加分。

10、省招生办公室通过电话及相关网站公布考生录取情况。

11、各批高等学校进场录取及完成录取任务的时间

为保证录取场正常的工作秩序,高等学校必须在当批规定时间内完成录取任务,不得跨批录取。各高等学校进场及退场时间规定如下:

(1)提前批录取高等学校:7月5日—7月12日;其中部队、公安院校录取时间7月5日—7月8日;艺术类院校(专业)7月5日—7月20日;

(2)第一批录取本科高等学校:7月11日—7月15日;

(3)第二批录取本科高等学校:

A类院校7月20—7月23日;

B类院校7月28—7月31日;

(4)第三批录取专科高等学校: 

A类院校8月5日—8月8日;

B类院校8月12日—8月15日;

以上各批次进、离场时间如有变动,由省招生办公室另行通知。

12、已被各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考生,凭新生录取通知书到县(区)级招生办公室领取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档案,并在各高等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内交给各有关高等学校。县(区)级招生办公室必须按规定整理、密封好考生的档案,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考生档案内容或收取考生的建档费。

各高等学校需在10月31日前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通过广东省普通高考录取系统进行退档注销,注销名单加盖院校公章寄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备案。高校必须认真核对注销的考生名单,误注销的考生将不能参加当年的教育部学籍电子注册。

八、招生工作纪律

招生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制定的高等学校招生政策、规定,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广东省高等、中专学校招生工作加强廉政建设的十项规定》,严格按照招生工作规定和要求开展招生工作,坚决抵制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自觉维护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严肃性。

在招生工作中,严禁任何高等学校招收“计划外学生”或委托“中介机构”招生,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增加计划”、“赞助”、“定向”等名义“点招”和向考生乱收费,一旦发现,将按国家有关法规严肃查处。

九、附则

单独招生(含小语种、民族传统体育和运动训练专业)和艺术、体育院校(专业)招生以及招收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有特殊要求的高等学校或专业的招生办法按教育部有关要求另文规定。

本规定由广东省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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