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实施细则
http://www.huaue.com  2007年4月29日  来源:华禹教育网

  为做好吉林省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普通高校)招生工作,依据教育部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我省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高考报名

1.符合下列条件的省内公民,可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符合普通高校招生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

(4)持外省籍《居民身份证》的考生在我省报考,非随父母户口迁入我省的应、往届考生,户口迁入我省时间必须在三年以上(2004年2月28日前迁入);应届生高中阶段在我省就读,并参加我省会考;往届考生必须是户口于2004年2月28日前迁入我省,须出具高中毕业或其他中等教育毕业证书。

(5)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届中等职业教育(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毕业生,可报考高等职业教育对口升学招生考试。具体要求按省有关文件执行。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普通高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应届毕业生之外的在校生;

(3)因触犯刑律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4)非随父母户口迁入我省不满三年以上者(2004年2月28日后迁入)。

3.报名时间、地点和报名办法

高考报名时间为2006年12月5日至12月20日。

职业对口升学招生报名和填报志愿时间为:2007年4月5日至4月10日。

报名资格审查及报名信息统计于2007年4月15日结束。

应届毕业生由毕业中学按在籍学生名单在中学所在地招生办集体报名,并由招生部门按省招生办提供的在籍学生名单进行资格审查;往届生(含补习班)、社会考生到考生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招生办报名。凡是往届和社会考生必须出具中等教育毕业证书方可报考。

因公长期在外省工作或学习而户口在吉林省的公民及其子女,一律回户口所在地报名。

凡户口从外地迁入我省的考生(外省籍《居民身份证》),报名时除持本人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外,还须填写《2007年高考报名资格审查表》。

应届高中毕业生报名资格审查由其所在中学负责,其他考生由县(市、区)招生办公室负责。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对报名资格审查负总责。

4.应安排工作尚未安排的退伍、转业军人,持民政部门的证明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复员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转业证》到所在地的县(市、区)招生办公室报名。

5.报考体育教育、社会体育专业的考生,在办理高考报名手续的同时,还需办理体育教育专业术科考试的报名手续。

6.报考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考生,由县(市、区)招生办提供高考报名序号,考生到招生院校报名。

7.在我省定居的外国侨民报考,需持省公安机关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在居留地的县(市、区)招生办公室报名。

8.考生报名时要认真填写《2007年吉林省高校招生报名卡》,此卡分为两部分,填涂部分必须用2B铅笔将选项涂黑,使用微机阅读采集信息;汉字填写部分必须用蓝色或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书写,由考生所在中学或县(市、区)招生部门录入微机。

考生姓名(GBK内码)和身份证号码应从左至右按顺序填写,各字之间不留空格。

9.考生应保证填涂的《高校招生报名卡》内容的真实、准确。因考生本人填报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10.应届毕业生的报名信息由考生所在中学负责采集,按省招生办公室提供的标准格式打印《考生报名登记表》,由考生所在中学班主任负责核对后,交考生本人签字确认。其他考生的报名信息均由考生所在县(市、区)招生办公室负责采集,并打印《考生报名登记表》,经招生办公室负责高考考务工作人员核对后,交考生本人确认签字。《考生报名登记表》经考生本人核对、确认签字后装入考生高考材料袋。

11.高考报名的考生电子摄像由县(市、区)招生办统一组织实施。

12.凡发现在高考报名中弄虚作假的,取消考生的考试及录取资格,根据当事者的责任,按教育部《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处理。

13.考生须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的规定缴纳报名费、考务费。

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填写诚信考试承诺书

1.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其户口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

对受过法律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现实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详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考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的评语要填写到《2007年吉林省高校招生报名卡》中的“考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评语”栏内。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道德品质恶劣,经教育仍不思悔改的;

(3)没有自愿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和不遵守《考生守则》的。

3.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和填写《诚信考试承诺书》与考生报名同时进行。考生本人必须在填写后的《诚信考试承诺书》上签字。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评语信息采集,应届毕业生由所在中学负责;其他考生均由考生所在县(市、区)招生办公室负责。考生签订的《诚信考试承诺书》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交考生留存,一份由考生所在县(市、区)招生办公室保存。

4.凡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或不能自愿遵守高考有关法规、规定、《考生守则》和不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的考生,不准参加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

5.考生参加高考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由省招生办记入考生高考电子档案。

三、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报考普通高校招生的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时间为2007年4月1日至4月15日。

1.普通高校招生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结果,是招生学校对考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体检医院要认真执行教育部及有关部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省招生委员会、省卫生厅制定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字[2000]10号文件,按标准向考生收取体检费,不准额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2.各级招生机构要与当地卫生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组织好考生体检工作。考生体检应在省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对考生体检结果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吉林省人民医院为考生身体健康检查终检医院,负责协调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的最终裁定。

3.各地要严密组织考生体检工作,坚持标准,严禁弄虚作假,严防漏检、错检、不填检查结果、字迹不清和多处涂改等。

4.考生体检信息的采集必须按原始《考生体格检查表》项目及其文字采集录入。应届毕业生的体检信息由所在中学负责录入,并打印出《考生体格检查表》,做好同原始的《考生体格检查表》的核对,由考生所在中学班主任核对后交考生本人签字确认。其他考生的体检信息由县(市、区)招生办公室负责录入,由负责高考体检工作人员核定签字后再交考生本人签字确认。

经考生确认后的《考生体格检查表》和原始的《考生体格检查表》(包括化验单)一并装入考生高考材料袋。

5.报考公安院校和司法院校公安类专业考生的体检复查和体能测试工作按省招生委员会、省公安厅、省司法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并在通知高考文化课成绩后进行。

6.报考军事院校和国防定向生及公安类院校现役考生的体检复查,按《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办理。体检复查时间及要求在通知高考文化课成绩后,按省招生委员会、省军区有关文件执行。

7.凡发现在考生体检中弄虚作假的,取消考生录取资格和入学资格,由卫生部门及有关部门追究当事者责任,并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新生入学后,因体检问题被学校取消录取资格的,其责任由考生自负。

8.普通高校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可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提出补充规定。但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并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在高校《招生章程》中于5月1日之前向社会公布。

四、填报志愿

今年,我省填报高考志愿继续实行分两次填报的办法。考生应在认真阅读和了解有关高校《招生章程》以及省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后,按规定和要求选报学校、专业志愿。各级招生办公室和有关中学要加强对考生填涂志愿卡(表)的技术指导,做好实行分两次填报高考志愿、分两段录取及其实施办法的宣传工作,加强考生填报志愿的组织与管理。

(一) 志愿设置

我省今年普通高校招生共设有七个录取批次的院校志愿。

1.提前批:本批次为提前录取的本、专科院校(军事院校本、专科,公安、司法类院校公安专业的本、专科学校及专业);面向全国招生的艺术类本科院校(专业)录取批次。设3个学校志愿。

2.第一批:本批次为重点院校和普通高校本科艺术类专业录取批次。设5个学校志愿,其中除一、二志愿外,其他志愿均为平行投档志愿。

3.第二批:本批次为一般本科院校;独立学院(民办)艺术类本科的录取批次。设8个学校志愿,其中除一、二志愿外,其他志愿均为平行投档志愿。

4.第三批:本批次为独立学院(民办)本科录取批次。设7个学校志愿,其中除一志愿外,其他志愿均为平行投档志愿。

5.专科提前批:本批次为普通高校(高职)艺术类专科录取批次。设2个学校志愿。

6.专科批:本批次为普通专科(高职)学校、广播电视大学和独立学院(民办)艺术类专科录取批次,设6个学校志愿,其中除一志愿外,其他志愿均为平行投档志愿。

7.独立学院(民办)专科批:本批次为独立学院(民办)专科院校录取批次。设4个学校志愿,其中除一志愿外,其他志愿均为平行投档志愿。

以上七个录取批次中的每个学校志愿中均设六个专业志愿。各录取批次不设院校调剂志愿。考生在每所学校志愿中所填报的专业未被录取时,是否同意专业调剂由考生自行确定,如同意专业调剂,应将志愿卡中学校志愿的专业调剂标识涂黑,否则视为不同意专业调剂。

(二)填报志愿的时间、办法

1.第一次填报高考志愿的时间为5月23日至5月28日。凡参加高考报名的考生均可填报。填报志愿时,考生只填报第一段录取批次的院校及专业志愿。

提前批:军事、公安、司法院校的公安类专业(本、专科)等院校和面向全国招生的艺术院校类本科志愿;第一批:重点院校和普通高校艺术类本科院校志愿;第二批:一般院校本科和独立学院(民办)艺术类本科志愿;第三批独立学院(民办)普通本科志愿。

报考体育类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录取学校的志愿,均在第一次填报高考志愿时填报;报考体育、艺术类普通专科(高职)和独立学院(民办)艺术类专科志愿,均在第二次填报高考志愿时填报。

2.第二次填报高考志愿的时间为8月5日至8 月8日。只允许第一段录取落选的考生填报,可填报以下录取批次的招生院校及其专业志愿,并参加第二段录取。第二批:第一阶段录取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一般院校本科;第三批:第一阶段录取未完成招生计划的独立学院(民办)本科;专科提前批:普通高校(高职)的艺术类专科或专业;专科批:普通专科(高职)院校、广播电视大学普通专科班和独立学院(民办)艺术类专业;独立学院专科批:独立学院(民办)专科。

(三)体育类考生志愿的填报

1.第一批:报考重点本科院校(专业)的考生可按顺序在此批次中填写5个学校志愿,其中除一、二志愿外,其他志愿均为平行投档志愿。

2.第二批:报考一般本科院校(专业)的考生在本批次中可按顺序填写8个学校志愿,其中除一、二志愿外,其他志愿均为平行投档志愿。

3.第三批:报考独立学院(民办)本科(专业)志愿的考生在本批次中可按顺序填写7个学校志愿,其中除一志愿外,其他志愿均为平行投档志愿。

4.专科批:报考普通专科学校(高职)体育系、科志愿的考生在此批次中可按顺序填写6个学校志愿,其中除一志愿外,其他志愿均为平行投档志愿。

5.民办、独立学院专科批:报考独立学院(民办)专科学校体育系、科志愿的考生在本批次中可按顺序填写4个学校志愿,其中除一志愿外,其他志愿均为平行投档志愿。

(四)艺术类考生志愿的填报

1.凡报考“面向全国招生的艺术类院校”的本科志愿,可按顺序填写3个学校志愿,均填写在提前批志愿栏内,填在其它录取批次无效。

2.凡报考普通高校本科艺术类专业志愿,可按顺序填写5个学校志愿(其中除一、二志愿外,其他志愿均为平行投档志愿),均填报在第一批志愿栏内,填报在其它录取批次无效。

3.凡报考独立学院(民办)艺术类本科专业的考生,可按顺序填写8个学校志愿(其中除一、二志愿外,其他志愿均为平行投档志愿),均填在第二批录取院校志愿栏内,填写在其它录取批次无效。

4.凡报考普通高校(高职)艺术专科志愿的考生可按顺序填写2个学校志愿),在第二次填报志愿时填报,参加第二段录取,均填在专科提前批录取院校志愿栏内,填写在其它录取批次无效。

5.凡报考独立学院(民办)艺术专科志愿的考生,可按顺序填写6个学校志愿(其中除一志愿外,其他志愿均为平行投档志愿),必须填写在专科批录取学校志愿栏内,填写在其他录取批次无效。

6.凡填报艺术类学校或艺术类专业志愿,必须是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的考生,但报考美术、美术设计类的考生,必须是获得全省美术类专业统考合格证的考生,否则责任由考生自负。

7.在填报志愿过程中,获得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如遇有无法填报的艺术类学校或专业志愿时,由考生所在的县(市、区)招生办公室及时与省招生办公室高招科联系。

(五)必须填写在第一志愿的范围

1.报考军事、公安院校和司法院校的公安类专业,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国际关系学院和空军航空大学飞行专业、民航飞行学院等学校,必须将志愿(不分本、专科)填写在提前批的第一志愿。

2.报考体育类考生所填报的第一个志愿应为体育类院校或专业,报考艺术类考生所填报的第一个志愿应为艺术类院校或专业。

3.报考体育管理、体育新闻、体育运动心理、体育保健康复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将专业志愿填写在同批次录取院校的第一个专业志愿。

(六)允许兼报和不允许兼报志愿的范围

1.报考艺术院校或艺术类专业的考生,按报考科类可兼报文史类或理工类其他院校或专业志愿。

2.报考体育新闻专业的文科考生,可兼报其他文史类院校或专业志愿。

3.经全省统一进行的体育专业考试合格考生报考体育类专业,所填报的第一个志愿必须是体育院校体育专业,其他志愿可兼报与本人文化课考试科类相一致的文史类或理工类其他院校志愿。

4.报考体育管理、运动心理、体育保健康复专业的理科考生,除第一个专业志愿外,可兼报其它理科专业。

5.报考体育管理、运动心理、体育保健康复、体育新闻专业的考生,不得兼报体育类专业志愿。

6.报考空军航空大学飞行专业、民航飞行学院(含其它院校的飞行专业)的考生,应填报提前批次的第一志愿外,其他志愿可兼报同科类的其他院校志愿。

除上述准许兼报的志愿范围外,文史类与理工类之间不允许跨科类兼报。不按规定填报志愿影响考生录取的,均由考生本人负责。

(七)考生志愿信息采集

1.应届毕业生由考生所在中学采集,其他考生均由考生所在县(市、区)招生办公室采集。将采集结果打印成《吉林省高校招生志愿表》,分别由考生所在中学班主任或县(市、区)招生办公室负责高考考务人员核定后,交考生本人核对、确认签字。经考生核对、确认签字后的《吉林省高校招生志愿表》有效,并装入考生高考材料袋。

2.各级招生办公室和考生所在中学必须向考生严明:考生应保证所填涂的《高校招生志愿卡》内容的真实、准确。因考生本人填涂、确认志愿信息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3.各县(市、区)招生办公室、有关中学要认真做好考生志愿信息的核对、确认和采集,杜绝在采集考生志愿信息中的误差,实行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

4.任何人不得代为考生填报高考志愿和更改考生志愿信息,一经发现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考生电子档案

考生电子档案是招生办公室和招生学校实行网上传输、审阅考生信息,对考生综合评价和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

1.考生电子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居民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照顾加分信息,军事、公安、司法院校体检、政审合格考生信息和考生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参加考试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

2.考生电子档案信息必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考生体格检查表、高校招生志愿卡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3.各县(市、区)招生办公室、有关中学要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考生电子档案信息的采集,确保所采集的信息真实、准确。各市州招生办公室应对所辖县(市、区)考生相关信息进行复检、校验确认,并负责汇总、整理上报,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表(卡)的一致,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考生电子档案一经建立确认,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六、考试时间、科目、计分办法

2007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时间为6月7日开始举行,各科考试的具体时间以考生《准考证》为准。

1.今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科目设置为“3+综合”。文科类考生的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和文科综合;理科类考生的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和理科综合。外语分为英、日、俄、法、德、西班牙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种。

语文、数学、外语各科满分为150分,综合科满分为300分,四科满分为750分。

2.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外语口试,外语口试成绩分为A、B、C、D四个等级。口试于2007年6月9日开始,由各县(市、区)招生办公室组织,并做好外语口试成绩信息的采集,按规定时间报送省招生办公室。

3.民族中学毕业生,高考用朝文答卷的考生,语文科考汉语文和朝鲜语文;高考用蒙文答卷的考生,语文科考汉语文和蒙古语文。

汉语文和朝鲜语文(或蒙古语文)成绩分别按50%计入总分,但汉语文成绩必须达到及格水平,普通高校方能录取。

用少数民族文字答卷的朝鲜族考生,获得2007年《全国汉语水平等级考试三级证书》者可免考汉语文,将汉语水平等级考试成绩转换成汉语文成绩后,按50%计入总分,其朝鲜语文成绩按卷面分数50%计入总分。根据吉招委[2005]25号文件精神,自2007年起用少数民族文字答卷的朝鲜族考生的参加高考考生,必须参加当年的汉语水平等级考试,成绩当年有效。

高考用蒙文答卷考生除汉语文、外语两科外,其他各科均翻译成蒙文,用蒙文答卷。

单一加试蒙语文的考生除蒙文试卷用蒙文答卷外,其它科均用汉文答卷。

4.根据教育部教学厅[2005]14号文件精神,自2006年起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其高考数学成绩全部计入文化课考试成绩总分。

5.2007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文化课考试,除蒙古语文、翻译成蒙文的各科试卷和德语、法语、西班牙语试卷外,其它科目全部实行无纸化网上阅卷。考生要按网上阅卷答题要求作答。凡未按规定作答而造成机器无法识别、扫描,影响阅卷评分的,责任由考生负责。

6.凡用朝文答卷的考生(除延边州考生外)发给汉文对照卷。

7.考生高考成绩不公布,只通知考生本人。各级招生部门要及时做好通知考生成绩工作。由省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查分,不查卷。

8.考生凭《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准时参加高考文化课考试。每科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提前交卷的考生不准离开本考场;违规考生到指定的休息室待本科考试结束后方能离开考点。

9.外语听力测试,考生在开考前15分钟后禁止入场。

10.今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继续坚持实行各市州在本地区内异地派监考的办法。保证每个考场有1名外县(市、区)的监考。各考点不再设流动监考,由副主考直接包管楼层或考场。异地选派监考由市州招生委员会统筹安排。

七、外语听力测试

1.    我省今年普通高考外语科考试不包括听力部分,继续实行将外语科听力考试改为外语听力单独测试。

2.    2007年吉林省普通高校招生外语听力测试实行省内自行统一命题,其指导语部分不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

3.    外语听力测试实行全省统一评卷,其成绩不计入考生高考外语科成绩总分。外语听力测试总分为30分,按考生听力测试实际得分计入听力单项成绩,并提供给招生学校,录取时是否做参考由招生学校决定。

4.选择周边清净、环境卫生好的中学做考点;播音声源附近不能有任何噪音和电磁场干扰(不准使用手机、BP机等);外语听力测试期间,监考、巡视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在考场内外走动,保持考场安静,确保外语听力测试不受干扰。

5.在高考前要进行播放设备的检测、维修和试运行,将设备调试至最佳效果。检查维修供电线路,确保外语听力测试期间的电力供应。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办公室要组织有专业管理部门参加的鉴定小组,对听力设备及其播放效果进行测试鉴定,并出据书面报告。

6.外语听力测试期间,各考点要安排熟悉播放设备使用、维修的技术人员和外语教师在播放室监听,出现问题及时处理。

7.小语种听力测试的考场要安排远离英语科考场,避免相互干扰。要安排考务工作业务过硬的教师监考,并选派小语种教师在考场内监听。

八、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

1.普通高校要认真执行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核定下达的招生计划,经省招生办公室汇总后于2007年5月21日前向社会公布。

2.普通高校要认真执行已经公布的招生来源计划,录取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或调整招生计划。在安排落实定向招生计划时,要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并落实好符合有关规定的协议书。不得在国家规定的定向范围外安排定向招生计划,坚决制止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向考生收费。

3.普通高校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自主制订《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的内容主要包括: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全称、校址,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学习形式(全日制、业余、函授、网络教育等),外语考试语种要求,录取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含艺术、体育等特殊招生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专业考试要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对要求加分或降低分数投档考生的处理、进投档线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联系电话、邮编、网址,以及其它须知等。

各有关招生院校要按规定和具体要求将本校招生章程的主要内容或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于5月1日前在学校网站或以其它有效方式向社会公布。

录取期间,招生学校不得随意更改已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及其录取规则和承诺。

九、录取原则、办法

2007年,吉林省普通高校招生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录取考核形式以文化课考试成绩为主的原则。采取分两段按批次录取的办法。

1.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由省招生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一段录取时间从7月上旬开始,7月下旬结束,进行提前批、第一批、第二批和第三批招生院校的录取。

第二段录取时间从8月中旬开始,8月下旬结束,进行在第一段中未完成招生计划的第二批(一般本科院校)、第三批(独立学院、民办本科)和专科提前批、专科(高职)、独立学院(民办)专科的录取。

2.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新生,全部采取计算机网上远程异地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

普通高校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即: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招生学校投档要求(调档比例控制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艺术类专业为150%以内)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招生学校自行确定,同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监督、检查招生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3.普通高校录取新生要按照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按时提交调档比例申请,完成阅档、退档、审核等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限或不按规定时间进行网上录取的招生学校,省招生办公室主动与高校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等学校,省级招生办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信息,按有关高等学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应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等学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4.未经教育部批准,招生学校不得规定男女录取比例;非外语专业不得限制考生报考外语语种。

5.普通高校要认真对待各志愿的考生。当考生德、智、体考核合格、高考总成绩及相关科目成绩大体相当时,不得退掉第一志愿的考生而要求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当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第一志愿的考生生源不足时,不得拒绝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6.定向招生若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招生计划时,可在该校同一录取批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补充投档,由学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7.中外合作办学录取只招收填有“中外合作办学”有关专业志愿的考生,当生源不足时,可适当降低分数投档有专业志愿的考生,由学校审查是否录取。

8.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招生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9.普通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含保送生、小语种单独招生、艺术特长生和艺术类专业招生)报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备案,并加盖“吉林省招生委员会普通高校录取专用章”,以此作为考生被正式录取的依据。

普通高校依据省招生办公室审核批准的,并加盖省招生办录取专业章的录取考生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加盖招生学校印章后和省招生办提供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直接寄送被录取的考生。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籍迁移和报到注册手续;招生学校凭《录取通知书》《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和经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办理新生入学及户籍登记等手续。

10.经教育部批准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的普通高校须按有关要求于5月20日前将录取名单报送省招生办公室备案,并按教育部信息标准的要求报送有关招生报名、录取数据及书面报告。

11.师范、农、林院校(专业)主要录取有志愿的考生,在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完不成招生计划时,按有关规定适当降分录取有志愿的考生。

12.艺术院校或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按教育部教学厅[2006]10号文件和吉招办字[2006]55号文件执行。录取工作由招生院校负责。

省招生办公室在录取前用“特快专递”将报考提前批次艺术院校及专业考生的高考文化课成绩寄给考生所填报的第一志愿学校,录取与否由学校确定。

教育部批准的吉林艺术学院等独立设置的面向全国招生的艺术院校,可依据省招生办公室提供的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和学校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录取原则),自行划定录取分数线,确定拟录取名单,并在提前批次的录取前5天报送省招生办公室审核。

其他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和在我省有明确的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的学校,依据省招生委员会确定的艺术专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和网上提供的考生投档信息确定录取考生。

招生院校在确定录取名单的同时,必须按照我省招生办公室的要求提供录取考生艺术专业课成绩,否则不予以办理录取手续。

艺术专业课考试不合格和未经省招生办公室备案的艺术专业课考试合格考生不予录取,否则后果由招生院校负责。

13.凡在省美术专业统考的基础上,组织美术专业单考的院校,必须在《招生章程》和招生计划说明中注明“招省专业统考合格”或“招学校单考合格”,以便考生选报志愿参考。凡没加注说明的,均依据我省专业统考成绩录取。

14.有关普通高校可继续招收艺术特长生,按教育部教学厅[2005]1号文件要求,自行组织考生进行艺术专业课考试,并于4月15日前将专业课考试合格考生名单报送省招生办公室备案,并在吉林信息港公示。

15.为军队培养的国防定向生按有关文件执行。

16.招收保送生工作按教育部教学司[2007]1号文件执行。

17.职业对口升学招生等特殊招生的具体办法、条件按教育部和8招生委员会、省教育厅有关文件执行。

17.普通高校体育专业招生,按照原国家体委、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工作暂行规定》体科字[89]20号文件和我省划定的体育类高考文化课考试控制分数线,由招生学校根据考生志愿按考生的文化课和体育专业考试成绩,分别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19.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要严格执行教育部教学司函[2007]20号文件精神。经教育部批准具备招收高水平运动员资格的院校,要将体育专项测试合格考生信息报省招生办公室和教育部学生司备案。未经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集中公示的考生及未达到我省“体育优胜者”测试标准的考生,招生学校不得录取。加强相关工作的管理,严格按要求审核资格。对违反要求的普通高校取消其招收高水平运动员资格;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要严厉查处;对以弄虚作假等欺骗手段报考或录取的考生,一经发现,取消当年录取资格。

20.被普通高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到学校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等学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在正常报到截止日期后二十天之内报省招生办。省招生办在录取考生数据库中予以注销,并建立“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备案数据库”,报教育部备案。

新生入学后,招生学校要认真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凡报考资格及身体健康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应取消入学资格,普通高校应重点审查考生电子档案记载的考生信息,如:电子摄像照片、《身份证》号码、户口迁移地址等是否与入学新生电子档案信息相符。

21.考生的纸介质高考材料,应届毕业生和往届在校复读生由所在学校负责组建和管理,其他考生由县(市、区)招生办公室负责组建和管理;考生被招生学校录取时,凭《录取通知书》和《准考证》到高考报名的中学或县(市、区)招生办公室提取高考材料,同高中毕业材料或人事档案材料一并在入学时自带并交给学校。

22.在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中,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和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考生可通过168信息台(查询高考成绩:16897766;查询录取结果:16897866)或移动通信(移动声讯1258168;短信将“考生号”输入到05168)及网络查询吉林信息港(网址http://www.jl.cninfo.net)查询本人的高考成绩和录取结果。

十、录取照顾政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受地区级以上表彰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2.政治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

3.相关科目或平时成绩特别优秀;

4.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5.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

6.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7.退出部队现役的义务军人考生。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加10分投档:

1.经市州和省侨办证明的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省台联证明的台湾省籍考生;

2.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评为省级三好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和团省委表彰的优秀团干部;

3.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获得者;

4.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验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及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获得者。

5.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6.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者(须出具原始成绩)。

7.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二级以上称号,二级运动员需经省教育厅、省体育局在报考当年组织测试认定合格)的考生;

8. 获得市州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或其子女;

9.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加15分投档:

1.按中办发[2000]28号文件和教育部教基[2001]1号文件精神,评选出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省级优秀学生;

2.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获得者;

3.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二等奖获得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加20分投档:

1.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2.烈士子女;

(五)在高考文化课考试用本民族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加10分投档。不使用本民族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在录取时加5分投档。

(六)以上各项照顾分数是考生的特征分,特征分不累加。如考生符合多项照顾条件,只能由考生本人确定其中一项。

1.报考体育类专业的“体育竞赛优胜者”不享受加10分照顾。

2.凡符合照顾加分条件的考生,照顾分数计入高考文化课考试成绩总分,录取时按总分(含特征分)投档。

3.凡符合照顾加分条件的考生必须交验相应的证件及其复印件,并将复印件装入考生高考材料袋。

(七)各类照顾加分考生的资格审核

凡符合照顾加分条件的考生,必须填写由招生部门印制的相关照顾加分考生资格审核表或照顾加分申请表一式两份,经由考生所在县(市、区)招生办公室审查,市州招生办公室或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省招生办公室审定。

1.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考生,交验经市州侨务办公室审验的“三侨”考生照顾加分资格审查表、“三侨证”的原件及其复印件;考生家庭户口薄、考生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台湾省籍考生,交验经省台联审验的资格审查表及其复印件,考生家庭户口薄、考生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交验照顾加分申请表、相关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4.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评为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获得者,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获得者,交验照顾加分申请表、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5.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评为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二等奖获得者考生(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验、“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交验照顾加分申请表、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6.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团干部,交验照顾加分申请表、相关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7.烈士子女考生,交验《革命烈士证明书》、经民政优抚部门审验的资格审查表原件及其复印件,考生家庭户口薄、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8.获市州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或其子女考生,交验经见义勇为基金会审验的资格审查表和“荣誉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考生家庭户口薄、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9.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考生,交验经民政部门审验的资格审查表和“立功证书”和民政安置部门出据的有关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考生户口薄和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10.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考生,交验经民政部门审验的资格审查表和《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或《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和民政安置部门出据的有关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考生户口薄、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11.持有国家《二级运动员证书》同时在高中运动会测试合格的“体育竞赛优胜者”、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和获国家一级运动员或“运动健将”称号的应届高中毕业生,交验照顾加份申请表和相关证书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12.少数民族考生,由市州、县(市、区)招生办公室会同当地民族事务管理部门,依据考生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在审查考生报名资格时一并审核确认,并将合格名单报市州和省招生办公室。

13.凡符合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条件的考生,必须交验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由考生高考报名地招生办公室负责资格审核,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电子档案的“考生评语”栏的最后。

14.考生所在中学必须将照顾加分考生名单在校内张榜公示,如发现在高考照顾加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取消考生的录取资格,追究当事者责任,并按教育部《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一、安全保密和试题、试卷的管理

1.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和教育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入学考试安全保卫、保密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落实安全保密工作责任制。教育、公安、保密等部门要按高校招生保密材料的密级加强管理,做到责任到人,死看死守,确保安全。

2.严格执行教育部(教考试[2004]2号)《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和吉林省招生委员会(吉招委[2004]11号)《关于做好全国招生统一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的通知》。承担高考试题印刷工厂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对试卷印刷的安全保密和印刷质量负总责;试题、试卷的寄(送)由省公安厅、省邮政局负责;高考评卷点的试卷管理及其安全保密由承担评阅试卷的高校负总责,各评卷点必须设立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高考试卷保管室。承担网上阅卷单位的计算机主控机房要昼夜值班;加强评阅试卷期间的试卷保管、传送,做到交接手续齐全,程序规范。加强对评卷教师和承担高考答题卡扫描任务工作人员的保密纪律教育,签定安全保密协议,严格评卷场地的保密安全管理。

3.各级招生办公室和有关高校要加强保密室建设,安装安全保密监控系统,建立和完善安全保密制度。试题(卷)存放期间要建立昼夜值班制度,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少于4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办公室要会同公安、保密管理部门对本地市州、县(市、区)两级招生办公室、有关中学的高考试题存放保密室进行安检验收,由市州汇总后在5月20日前将安检验收情况报省招生办高招科。对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整改,高考前必须达标。

4.每科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必须认真清点试卷、答题卡,按试卷管理规定进行规范装订和密封,不得有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拆封试卷及答题卡袋。

5.各市州、县(市、区)招生办公室要确保高考试卷的运送安全。每科考试结束后,严格按照机要部门的要求,立即对高考试卷进行整理封包,并在当日内经机要部门寄出或直接送交省评卷点。试卷必须由专车运送,并有招生考试机构、公安部门三人以上押运,不得搭乘无关人员。在任何情况下中途不得随意停车。

6.制定安全保密工作应急预案。一旦发生影响高考的突发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省招生办公室,由省招生办公室报告省招生委员会和省教育厅,同时报告教育部,并立即启动应急工作预案,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把风险和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十二、附则

对违反招生考试规定行为的处罚,按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吉林省有关规定执行。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细则》由吉林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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