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关于做好高考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
http://www.huaue.com  2019年5月29日  来源:贵州省教育厅

贵州省教育厅省委统战部省委政法委省民宗委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省退役军人厅省政府台办关于做好高考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

黔教发〔2019〕70号

  各市、自治州党委统战部、政法委,教育局、民宗委、公安局、卫生健康局、退役军人局、台办,贵安新区党工委政治部、政法群工部,社管局,各县(市、区、特区)党委统战部、政法委,教育局、民宗局、公安局、卫生健康局、退役军人局、台办:

  根据《省教育厅省委统战部省委政法委省民宗委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省退役军人厅省政府台办关于印发<贵州省高考加分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黔教发〔2019〕69号)要求,为做好我省高考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职责

  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由省委统战部、省委政法委、省教育厅、省民宗委、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省退役军人厅、省政府台办等部门,按职责统筹负责高考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工作。市(州)、贵安新区和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具体实施高考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工作。

  二、申报和审核

  申报高考加分的考生,要认真填写高考考生加分资格审核表,并按申报的加分项目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应届高中毕业生在其就读学校进行申报,由学校审核后统一报送当地县级招办。往届高中毕业生由本人直接在其高考报名地县级招办进行申报。

  (一)烈士子女。

  烈士子女须出具革命烈士证明书。

  县级招办审核后,报送市(州)招生考试机构,市(州)招生考试机构审核后将审核合格名单报送省招生考试院,相关材料由市(州)招生考试机构留存备查。

  (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及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及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须出具退役士兵证;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及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及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须出具退役军人证、荣誉证书。

  县级招办审核报送县退役军人局,县退役军人局审核报送市(州)退役军人局,市(州)退役军人局审核后报送省退役军人厅审核。省退役军人厅将审核合格名单送省招生考试院,相关材料由省退役军人厅留存备查。

  (三)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

  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须出具县级以上公证机关亲属关系公证书、考生国外亲属的身份证明文件、考生与父亲或母亲的户口簿、身份证。

  县级招办审核报送县委统战部,县委统战部审核报送市(州)委统战部,市(州)委统战部审核后报送省委统战部审核。省委统战部将审核合格名单送省招生考试院,相关材料由省委统战部留存备查。

  (四)台湾省籍考生(含台湾户籍考生)。

  台湾省籍考生(含台湾户籍考生)须出具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县级招办审核报送县台办,县台办审核报送市(州)台办,市(州)台办审核后报送省政府台办审核。省政府台办将审核合格名单送省招生考试院,相关材料由省政府台办留存备查。

  (五)少数民族考生。

  中学、县级招办对考生户籍、学籍、实际就读等情况进行审核后,由县级招办报送市(州)招生考试机构,市(州)招生考试机构审核后将名单报送省招生考试院,并统一由省公安厅对考生申报信息进行比对。

  经比对存在疑义的,考生须出具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相关证明材料,由县级招办审核报送市(州)招生考试机构,经市(州)招生考试机构审核后,将审核合格名单报送省招生考试院,相关材料由市(州)招生考试机构留存备查。

  (六)在贵州省农村连续居住五年及以上,具有农村户籍的独生子女户女孩考生和二女结扎户考生。

  在贵州省农村连续居住五年及以上,具有农村户籍的独生子女户女孩考生和二女结扎户考生须出具户口簿、独生子女证或二女结扎证明。

  县级招办审核报送县卫生健康局,县卫生健康局审核报送市(州)卫生健康局,市(州)卫生健康局审核后报送省卫生健康委审核。省卫生健康委将审核合格名单送省招生考试院,相关材料由省卫生健康委留存备查。

  (七)贵州省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英雄”或者“见义勇为模范”称号的人员或其子女考生;贵州省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模范”或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的人员或其子女考生。

  被贵州省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英雄”或者“见义勇为模范”称号的人员或其子女考生;被贵州省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模范”或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的人员或其子女考生,须出具见义勇为获奖证书、先进事迹材料。

  县级招办审核报送县委政法委,县委政法委审核报送市(州)委政法委,市(州)委政法委审核后报送省委政法委审核。省委政法委将审核合格名单送省招生考试院,相关材料由省委政法委留存备查。

  三、公示工作

  (八)省招生考试院、市(州)、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及中学要严格落实加分考生资格信息公示机制,指派专人负责公示工作,并明确向社会告知公示网站,确保考生知晓公示信息。中学须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级。公示内容须包括考生姓名、性别、所在中学、加分项目、加分分值、审核单位等。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网上公示信息须保留到当年年底。

  (九)公示期间,要畅通举报和申诉渠道,设置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信投寄地址。各级招生监察办要对高考考生加分资格信息公示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将查处情况报送省招生监察办。

  四、纪律和要求

  (十)各级相关单位要认真做好考生申报材料的登记、汇总、编号、造册和存档工作。复印件材料须注明“原件已审”,并由审核人签字盖章。

  (十一)各行业主管部门、市(州)招生考试机构要及时将审核合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考生报名号、民族、所在中学、加分项目、加分分值及审核单位)电子版和纸质版报送省招生考试院。

  (十二)省招生考试院根据各行业部门、市(州)招生考试机构审核合格的名单,按照黔教发〔2019〕69号文件的规定给予审核合格的考生在其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进行相应分值的加分。达到高校投档条件的,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十三)考生本人须对所申请的高考加分资格真实性负责,凡是以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取加分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违规事实记入考生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十四)各审核单位、审核人员须在高考考生加分资格审核表上签字盖章,并对审核结论负责。相关人员为不具备加分资格的考生提供虚假证明、证件、档案等,使其获得加分资格的,由有关部门作出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省教育厅省委统战部省委政法委

                                            省民宗委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

                                            省退役军人厅省政府台办

                                            2019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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