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2023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表(正表)
2023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统考招生章程
(秋季统一高考) |
一、院校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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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就读校址 |
校本部与各校区地址,同时明确各年级及专业就读地址 |
三、层次 |
□ 本科 □ 专科 |
四、办学类型 |
□ 普通高等学校 □ 成人高等学校
□ 公办高等学校 □ 民办高等学校 □ 独立学院
□ 高等专科学校 □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
五、颁发学历证书的院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
院校名称 |
|
证书种类 |
修学期满,符合毕业要求,颁发大学(学院)的本(专)科毕业证书 |
六、院校招生管理机构 |
说明学校招生决策机构、业务机构及工作机制 |
七、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 |
|
八、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办法 |
|
九、专业教学培养
使用外语语种 |
说明入学外语考试语种要求及外语教学语种 |
十、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
说明是否对考生身体素质、健康状况有特殊要求 |
十一、录取规则 |
说明有无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及专业调剂录取办法等 |
十二、收费标准 |
学费标准 |
|
住宿费标准 |
|
十三、资助政策 |
说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
十四、监督机制及举报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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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网址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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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其他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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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表(正表)
(营利性民办高校用)
2023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统考招生章程
(秋季统一高考) |
一、院校名称 |
******学院 |
二、就读校址 |
校本部与各校区地址,同时明确各年级及专业就读地址 |
三、层次 |
□ 本科 □ 专科 |
四、办学类型 |
□ 普通高等学校 □ 成人高等学校
□ 公办高等学校 □ 民办高等学校 □ 独立学院
□ 高等专科学校 □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
五、颁发学历证书的院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
院校名称 |
|
证书种类 |
修学期满,符合毕业要求,颁发学院的本(专)科毕业证书 |
六、院校招生管理机构 |
******学院是营利性民办高校,全称为******学院有限公司;同时说明学校招生决策机构、业务机构及工作机制 |
七、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 |
|
八、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办法 |
|
九、专业教学培养
使用外语语种 |
说明入学外语考试语种要求及外语教学语种 |
十、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
说明是否对考生身体素质、健康状况有特殊要求 |
十一、录取规则 |
说明有无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及专业调剂录取办法等 |
十二、收费标准 |
学费标准 |
|
住宿费标准 |
|
十三、资助政策 |
说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
十四、监督机制及举报电话 |
|
十五、网址及联系电话 |
|
十六、其他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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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2023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表(副表)
(全国统考/秋季统一高考)
院校填写 |
申
明
我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及教育部和市教委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所有内容均合法真实有效,我校将严格按照经核定备案的招生章程向社会公布,并承担教育部关于“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规定的相关责任。
院 校
全
称(盖章):
院校法定代表人(签字):
招生办公室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上海市高校招生和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意见 |
发展规划处: |
财务处: |
职业教育处: |
高等教育处: |
民办教育处: |
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 |
信访办: |
学生处: |
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 |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学生处备案受理负责人: |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
填 表 说
明
一、各高校按《2023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表》样张表格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已统一规范的文字表述不可任意修改。如有补充说明,可另用附件并在表中注明。
二、附件1中“二、就读校址”可根据校区实际情况表述。如学生在读期间可能涉及更换校区等情况,需要在“十六、其他须知”中注明。
三、未经教育部批准,高等学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
四、附件1中“十一、录取规则”中需说明作为录取依据的总分的组成规则、同分规则、专业安排办法等内容。
五、附件1中“十二、收费标准”相关内容请注明批文号。
六、章程涉及文件政策内容须注明文件全称、文号等。
七、经核定的招生章程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更改。
附件3
2023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加分表
项目 |
编号 |
考生条件 |
具体要求 |
加分 |
证明单位 |
政
策
照
顾
对
象 |
1 |
烈士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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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分,由报考学校或区招考机构审核 |
户口所在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证明 |
2 |
少数民族 |
高中阶段从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集地区转学到本市的少数民族考生 |
5分,由报考学校或区招考机构审核 |
户口簿和身份证 |
3 |
归侨、归侨子女 |
|
5分,由报考学校或区招考机构审核 |
上海市侨办 |
4 |
华侨子女 |
|
5分,由报考学校或区招考机构审核 |
户口所在区侨办证明 |
5 |
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 |
|
5分,由报考学校或区招考机构审核 |
上海市台联会 |
6 |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
|
10分,由报考学校或区招考机构审核 |
凭退伍证书、立功受奖证书、安置部门证明 |
退役军人 |
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 |
20分,由报考学校或区招考机构审核 |
说明:1.以上加分项目不累加累计。
2.以上加分项目只适用全国统考招生阶段。
3.以上加分项目的受理截止日期为2023年5月22日,逾期不予办理。
4.以上加分项目不用于高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等招生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