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免试工作管理办法
http://www.huaue.com  2025年10月29日  来源: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技能拔尖人才和退役军人免试接受高等职业教育的规范管理,确保高校招生工作公平公正,激励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增强技能,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5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高职院校分类考试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21〕3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中职类”(含高等职业教育对口招生、中高等职业教育贯通培养项目转段招生,下同)、“高职专项类”免试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符合条件的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下同)毕业生和本市户籍退役军人不需参加文化素质、职业技能测试,或只需参加文化素质、职业技能测试中的一项,经录取后可进入普通高等学校就读。

  第四条免试工作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各中等职业学校,市、区县教育考试机构应制定公开透明、规范严格的申报、审核具体要求。

  第二章 申报

  第五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报考“中职类”并申请免试入学的,应当通过本市当年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报名及资格审核,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校期间获“一带一路”国际技能大赛优胜奖及以上奖项,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世界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总决赛争夺赛铜奖及以上奖项的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上述3类对象,以下简称国家级竞赛获奖者);

  (二)在校期间获中国·重庆职业技能大赛、重庆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市级一等奖的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上述2类对象,以下简称市级竞赛一等奖获奖者);

  (三)通过参加市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取得高级工或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对应相同级别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在职在岗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往届毕业生(以下简称技能证书持有者);

  (四)获得区县级(含)以上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称号的在职在岗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往届毕业生(以下简称劳动模范);

  (五)以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身份升入普通高等学校并取得普通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报考第二专科学历者(以下简称就读第二专科学历考生)。

  毕业当年3月1日后获得(一)(二)类奖项的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其免试申请资格保留至毕业后一年。

  第六条本市户籍退役军人报考“高职专项类”并申请免试入学的,应当通过本市当年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报名及资格审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报考“高职专项类”的本市户籍退役军人免文化素质测试。申请免职业技能测试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一带一路”国际技能大赛优胜奖及以上奖项,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世界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总决赛争夺赛铜奖及以上奖项;

  (二)获中国·重庆职业技能大赛、重庆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市级一等奖;

  (三)通过参加市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取得高级工或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对应相同级别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四)获得区县级(含)以上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称号。

  第七条考生所获奖项(证书)应与报考科类相同或相近,否则不享有免试资格。满足第五、六条所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应当在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网上报名时同步申请免试,并如实填报有关信息。

  第三章 审核

  第八条申请“中职类”免试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其申请表由本人签字确认后,在规定时间内,应届毕业生应当经学籍所在学校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交报名区县教育考试机构初审,往届毕业生直接交报名区县教育考试机构初审。

  第九条申请“高职专项类”免试的退役军人,其申报表应当经本人签字确认后,在规定时间内,交报名区县教育考试机构初审。

  第十条区县教育考试机构完成免试资格初审后,将初审合格名单提交市教育考试机构。市教育考试机构对考生资格进行审核后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人力社保等部门进行审定,并在市教育考试机构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考生所获奖项、所持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与报考科类的相同或相近关系,由免试资格审核部门根据奖项内容、证书标明的职业(工种)与报考科类的关联性进行判定,而非依据考生学籍注册专业。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一条报考“中职类”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免试入学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国家级竞赛获奖者:根据所获奖项,报考高职专科对口专业类,免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测试;报考职业本科、应用型本科对口专业类,免职业技能测试,只需参加文化素质测试,职业技能测试成绩按获奖等级计分:一等奖(金奖)、二等奖(银奖)、三等奖(铜奖)、优胜奖分别计380分、375分、370分、365分。

  (二)市级竞赛一等奖获奖者:根据所获奖项,报考高职专科对口专业类,免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测试;报考职业本科、应用型本科对口专业类,免职业技能测试,只需参加文化素质测试,职业技能测试成绩计365分。

  (三)技能证书持有者:根据所获证书类别,报考高职专科对口专业类,免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测试;报考职业本科、应用型本科对口专业类,免职业技能测试,只需参加文化素质测试,职业技能测试成绩计365分。

  (四)劳动模范:根据所在岗位,报考高职专科对口专业类,免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测试;报考职业本科、应用型本科对口专业类,免职业技能测试,只需参加文化素质测试,职业技能测试成绩计365分。

  (五)就读第二专科学历考生:免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测试,由高职院校按招生章程审录。

  第十二条 符合第六条所列条件之一并申请免职业技能测试的本市户籍退役军人,根据所获奖项、所获证书类别或所在岗位,报考高职专科对口专业类,免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测试,由高职院校按招生章程审录。

  第十三条退役军人同时符合“中职类”“高职专项类”免试条件的,按其报考类别的免试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考生如同时获得多项奖励的不重复累计,按分值最高项计入。具有职业技能测试免试资格的考生,如参加了职业技能测试,以较高的成绩项计为职业技能测试成绩。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五条各中等职业学校,市、区县教育考试机构要切实履行免试工作管理责任,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按照“谁审查、谁负责”的要求,因工作落实不到位、资格审查不严发生问题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考生免试申请表等资料由区县教育考试机构留存,参照本市中小学校档案管理有关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考生应对提交免试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在免试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考生,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在世界技能组织主办的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奖的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在应届毕业当年可保送至高校相应的高职或本科专业。保送办法按《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高校保送录取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0〕3号)和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7年及以后年度的本市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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